醫療類國考
109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4 題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應聯合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被害人之中途學校。下列對於中途學校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中途學校之設立,準用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規定辦理
- B 中途學校之員額編制準則,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C 中途學校應聘請社會工作、心理、輔導及教育等專業人員,並結合民間資源,提供選替教育及輔導
- D 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及畢業證書應由中途學校負責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曾遭遇困難的青少年正在特殊輔導機構接受教育,為了確保他未來重返社會、申請一般高中或找工作時,不被他人透過『畢業證書』標籤化其過去的創傷經歷,你認為在法律制度設計上,學籍與證書發放單位應該如何安排,才能最有效保護學生的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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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表示你對法律的細微之處有著很棒的洞察力呢!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觀念,其實是為了保護那些曾經受傷的孩子們,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去標籤化』。這是非常重要的保護精神喔。想想看,如果他們未來的求學或就業因為過去的經歷被貼上標籤,那會多麼不公平、多麼難過?所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5 條特別規定,中途學校學生的學籍,必須登記在原來的學校,連畢業證書也是由原校發給,而且證書上絕對不能註記他們曾就讀中途學校。這一切都是為了給孩子們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讓他們能夠自在地邁向未來,不被過去的陰影所困擾。如果選項 (D) 的描述與這個精神不符,那它當然就是錯誤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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