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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09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二 題

經營仲介業務者,欲同時接受雙方之委託應如何辦理?試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不動產仲介業兼受雙方委託之適法性與處理原則。答題應先定性仲介屬「居間」而非「代理」,故無民法禁止雙方代理之適用;接著引述《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之「告知義務與公平對待」規定,以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禁止收取差價」與民法之「據實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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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不動產仲介業務在法律性質上多屬「居間」,為促成雙方交易,實務上常有同時受買賣(或租賃)雙方委託之情形。對此,應依據相關法規與倫理規範,兼顧資訊揭露與公平原則。 【論述】 一、法律關係之定性與代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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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介雙方委託規範
💡 仲介兼受雙方委託應落實告知、公平對待並嚴禁差價。

🔗 仲介雙方委託合法處理流程

  1. 1 身分定性 — 確認為居間性質,若具代理權則禁止兼受委託
  2. ↓
  3. 2 事前告知 — 據實告知當事人兼受委託情事並取得諒解
  4. ↓
  5. 3 義務執行 — 公平對待雙方,據實報告資訊,嚴禁收差價
  6. ↓
  7. 4 違法責任 — 超收差價或報酬者,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第15條之實務應用
🧠 記憶技巧:一告二平三禁差,居間代理分清楚。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差價返還需「加計利息」且「加倍」的法定要求,或混淆居間與代理的權限差異。
禁止雙方代理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 居間人之據實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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