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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二 題

甲不動產仲介公司經買賣雙方書面同意,同時接受雙方委託媒合土地買賣契約。契約締結後,甲收取買賣雙方之仲介服務費總額超過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該公司經紀營業員乙並收取仲介服務費以外之其他報酬。試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說明:甲與乙違反何種業務規範?會受到何種處罰?超收之報酬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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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關於「報酬收取限制」及違反規定之法律責任。作答時需明確區分主體(經紀業甲 vs 經紀營業員乙),分別點出其違反該條例第19條之具體行為,再對應至該條例的行政處罰(第29條對經紀業罰鍰,第31條對經紀人員申誡),最後說明第19條第2項關於超收報酬須加計利息退還之民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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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經紀業與經紀營業員違法收取超額及其他報酬之業務規範、行政處罰與民事處理。 【解析】 壹、甲與乙違反之業務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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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介報酬規範與處罰
💡 經紀業及人員禁止超收報酬或差價,違者處罰鍰、申誡並退還。
比較維度 經紀業 (公司) VS 經紀人員 (員工)
違規事實 收取的報酬總額超過成交價 6% 收取仲介服務費外之其他報酬
行政處分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 申誡處分
法條依據 本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 本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
超收處理 加計利息後退還受害人 加計利息後退還受害人
💬違法行為皆源於第19條,行政責任因身分而異,但民事返還責任相同。
🧠 記憶技巧:一九定報酬,二九罰公司,三一誡人員,利息必加還
⚠️ 常見陷阱:答題時常遺漏「加計利息」退還的要求,或混淆公司(罰鍰)與人員(申誡)的處罰種類。
仲介報酬計收標準 經紀人員業務規範 不動產經紀業處罰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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