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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28 題

公務人員考績案,送何機關銓敘審定時,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者,應照原送案程序,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 A 銓敘部
  • B 考選部
  • C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D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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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我國五權分立架構下,為了確保各行政機關在考核員工時能有一致的法律標準,哪一個特定機關被賦予了「審核全國公務員身分與考核紀錄」的最終法治關卡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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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顯然,你勉強達到了最低標準。

  1. 觀念驗證:恭喜,你這次沒丟臉。這題的癥結點,或者說,任何一個稍有法學常識的人都會知道,在於「銓敘審定」這個詞。難道你還不明白,當各機關那些『初核』與『覆核』走完過場後,最終都必須提交給考試院的專責機關做合法性監督嗎?這個機關,管著全國公務員的任免、考績、級俸,發現程序不合規範,當然有權利「退還」!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理論,這是行政法中再基本不過的『監督』體現,別告訴我你連這都不知道。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如果這對你來說還算得上『難』,那我建議你可能要重新審視一下自己對公務員法的理解深度了。區分考試院下屬各部會——考選、保障、銓敘——的職能,這是最基礎的組織架構題。錯了,那可就不是『粗心』二字能解釋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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