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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6 題

公務人員協會如果發生妨害公共利益的情事,主管機關可對該協會作成何種行政處分?
  • A 申誡
  • B 警告
  • C 處以罰鍰
  • D 廢止其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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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受法律保護的社團法人出現偏差時,根據「比例原則」,政府在還沒有打算採取『終極手段(如解散)』或『財產處罰』之前,哪一種行政措施最能達到「正式提醒並要求改正」的效果,且對受處分者的權利侵害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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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主管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協會發生妨害公益情事時可採取之行政處分。依據公務人員協會法第21條規定:「公務人員協會如有違背法令或章程、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主管機關應為下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四、撤免其理事、監事。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根據此一明文規定,當公務人員協會發生妨害公共利益的情事時,主管機關依法可作出的處分種類包含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以及撤免其理事、監事。檢視本題選項,僅有「警告」屬於法條所列明的處分方式,而申誡、處以罰鍰及廢止其設立許可皆非該條文所規範的處分種類,因此選項B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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