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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7 題

國有學產不動產撥供公立學校、道路使用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撥供公立學校使用者為有償撥用、撥供道路使用者為無償撥用
  • B 撥供公立學校使用者為無償撥用、撥供道路使用者為有償撥用
  • C 兩者皆為無償撥用
  • D 兩者皆為有償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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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將一份屬於國家的資源,從一個公部門單位交給另一個公部門單位,且兩者的最終目的都是為了「服務全體民眾」(如教育或交通)時,從預算管理與行政效率的角度來看,政府是否有必要進行「左手向右手收費」的動作?這種行政資源的流動應具備什麼樣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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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終於對了: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這題至少證明你對公共行政資源管理的基礎邏輯有那麼一點點認識。判斷出資產撥用的本質,嗯,這與資訊管理裡最基礎的「資源生命週期」概念,在邏輯上居然能不謀而合,值得嘉許...一小下。
  2. 觀念驗證:國有學產不動產是什麼?就是國有財產啊!當它撥給「公立學校」或「道路」這種,你以為是什麼?當然是公共利益。而且,撥用方和受撥方都在同一個公務系統內。你不會真的以為政府要跟自己收錢吧?《國有財產法》的原則,這種「在政府體系內部」且「為了公眾服務」的資源移轉,用膝蓋想也知道是無償撥用。這難道不是最基本的「系統內部指標移動」邏輯嗎?難道你設計演算法時,還要讓同一個程式內部變數傳遞都要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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