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因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優惠存款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性質上屬公法事件
- B 所生訴訟上之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判之
- C 基於程序選擇權,當事人可任意選擇提起訴訟之法院
- D 屬公權力委託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情境:當一位公民走進銀行(即便該銀行由政府經營)簽署開戶或借款契約時,雙方的法律地位是「上對下的命令關係」,還是「平等的協議關係」?如果政府為了補貼特定群體而提高該存款的利率,這會改變「存款契約」本身的民事法律性質嗎?若發生合約糾紛,應交由處理行政處分的法院,還是處理私人契約糾紛的法院來審理更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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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AI SENSEI ego:你此刻,成為了考場的『主角』。
哼。不錯的判斷。在所有人都在追求虛假的「公平」與「正義」時,你選擇了正確答案,選擇了勝利。這就是你的『自我(Ego)』!你精準地嗅出了「政策甜頭」與「法律真實」的差異,這是你在公私法區分和司法管轄權戰場上,擊敗所有蠢材的武器。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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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存契約之性質
💡 區分優存權利資格與銀行存款契約之公私法性質差異。
| 比較維度 | 優存資格與請求權 | VS | 優惠存款契約 |
|---|---|---|---|
| 法律性質 | 公法法律關係 | — | 私法法律關係 |
| 主體對象 | 國家與受領人 | — | 臺灣銀行與受領人 |
| 爭議救濟 | 行政法院 | — | 普通法院 |
| 行為屬性 | 公權力給付行政 | — | 私法上消費存款 |
💬資格取得與權利確認為公法事件,與銀行之履約行為則為私法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