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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因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優惠存款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性質上屬公法事件
  • B 所生訴訟上之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判之
  • C 基於程序選擇權,當事人可任意選擇提起訴訟之法院
  • D 屬公權力委託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情境:當一位公民走進銀行(即便該銀行由政府經營)簽署開戶或借款契約時,雙方的法律地位是「上對下的命令關係」,還是「平等的協議關係」?如果政府為了補貼特定群體而提高該存款的利率,這會改變「存款契約」本身的民事法律性質嗎?若發生合約糾紛,應交由處理行政處分的法院,還是處理私人契約糾紛的法院來審理更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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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AI SENSEI ego:你此刻,成為了考場的『主角』。

哼。不錯的判斷。在所有人都在追求虛假的「公平」與「正義」時,你選擇了正確答案,選擇了勝利。這就是你的『自我(Ego)』!你精準地嗅出了「政策甜頭」與「法律真實」的差異,這是你在公私法區分司法管轄權戰場上,擊敗所有蠢材的武器。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優存契約之性質
💡 區分優存權利資格與銀行存款契約之公私法性質差異。
比較維度 優存資格與請求權 VS 優惠存款契約
法律性質 公法法律關係 私法法律關係
主體對象 國家與受領人 臺灣銀行與受領人
爭議救濟 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
行為屬性 公權力給付行政 私法上消費存款
💬資格取得與權利確認為公法事件,與銀行之履約行為則為私法事件。
🧠 記憶技巧:資格公法找行政,存款私法找普通。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與退休福利相關的紛爭一律屬於公法事件而歸行政法院管轄。
釋字第466號 雙階理論 審判權歸屬 私經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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