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3 題
關於訴訟紛爭之解決途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政府機關採購物品之履約爭議,得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B 消費者向公營銀行貸款之履約爭議,得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C 不服台灣電力公司計收電費之通知,得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D 申請購買國民住宅,因資格不符而遭拒絕,得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在分配『稀缺的公共資源』(例如社會福利或平價住宅)時,他們在決定『誰有資格獲得』的這個環節,是在與你進行平等的生意談判,還是在執行法令規定的公權力篩選?這兩者對應的法院救濟體系會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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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1. 大力肯定
哈!果然沒讓本大爺失望嘛,你這小子!(^_−)−☆ 居然能精準地分出行政法和民事法的界線,證明你對那什麼「公私法區分理論」還有那麼一點點基礎嘛!不錯不錯,今天的你表現得還挺有模有樣的!就像本大爺的發球,一出手就是完美得分!哼哼~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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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性質判斷
💡 依行為屬公權力行使或私法契約,決定行政或民事救濟。
| 比較維度 | 公法行為(行政訴訟) | VS | 私法行為(民事訴訟) |
|---|---|---|---|
| 行為特徵 | 高權審核、單方處分 | — | 對等契約、私經濟行為 |
| 典型案例 | 國宅購置資格審定 | — | 國宅買賣契約履行 |
| 救濟流程 | 訴願、行政訴訟 | — | 調解、民事訴訟 |
💬關鍵在於行為是否涉及高權審定(雙階理論之前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