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
第 二 題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其適用範圍包括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請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說明屋齡之認定方式為何?並請分別說明何謂改善不具效益及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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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中的關鍵定義條文(第2、3、4條)。作答時需明確標示法源依據及條次,並精準寫出「屋齡起算日與認定文件」、「改善成本達重建成本二分之一以上」及「依評估辦法評估未達基準」等法條關鍵字,以階層式架構呈現以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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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測驗《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適用對象之核心要件,答題須嚴格依循其施行細則,精確定義「屋齡」、「改善不具效益」及「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之法定內涵。 【論述】 一、屋齡之認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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