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三 題
三、保險業依法以其資金購買公司股票時,在被投資公司之董事選舉中,保險業有無董事選舉權、被選舉權?若保險業係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在被投資公司之董事選舉中,保險業之董事選舉權、被選舉權,有無不同?民國 110 年修法前後有何不同?(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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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保險業資金投資股票的考題,首要區分「一般財務性投資」與「政策引導性投資」。一般投資依《保險法》第146條之1,基於產金分離與防弊原則,嚴格剝奪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若是公共及社福投資,則依同法第146條之5,為鼓勵資金挹注國家建設,允許選舉權及指派董監事。最後務必點出民國 110 年修法之核心:將保險業派任董監事席次上限由 1/3 大幅放寬至 2/3,即可精準命中閱卷委員要的得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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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保險業運用資金購買公開發行公司股票,與專案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時,對於被投資公司之董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有何限制?民國 110 年《保險法》修正對此一限制有何放寬?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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