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係甲直轄市政府副市長,因收受廠商的賄賂,向甲直轄市政府祕書處承辦人員 B 施壓違法驗收該廠商的承包工程。事件經媒體報導後,請問: (一)甲直轄市政府得否將 A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予以一次記兩大過之免職處分?(10 分) (二) B 為薦任第七職等之科員,甲直轄市政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給予 B 記大過一次之懲處。B 不服服務機關所為記大過一次之懲處決定,其應如何提出法律救濟?(15 分)
A 係甲直轄市政府副市長,因收受廠商的賄賂,向甲直轄市政府祕書處承辦人員 B 施壓違法驗收該廠商的承包工程。事件經媒體報導後,請問: (一)甲直轄市政府得否將 A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予以一次記兩大過之免職處分?(10 分) (二) B 為薦任第七職等之科員,甲直轄市政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給予 B 記大過一次之懲處。B 不服服務機關所為記大過一次之懲處決定,其應如何提出法律救濟?(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直轄市政府得否將 A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予以一次記兩大過之免職處分?(1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解題關鍵在於辨識「直轄市副市長」之法定身分。考生應先依《地方制度法》定性其為政務人員,接著說明《公務人員考績法》僅適用於常任文官(常務人員),從而得出不可適用考績法的結論。
小題 (二)
B 為薦任第七職等之科員,甲直轄市政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給予 B 記大過一次之懲處。B 不服服務機關所為記大過一次之懲處決定,其應如何提出法律救濟?(15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公務員受內部懲處(如記大過、記過、申誡)的救濟問題,首要聯想「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對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的突破。解題關鍵在於指出該懲處行為性質的轉變(從「管理措施」變更定性為「行政處分」),並結合保訓會最新實務見解,精準推導出「復審」接續「撤銷訴訟」的救濟途徑。
📜 參考法條
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第 1 項:「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第 3 項:「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公務員懲處與救濟
💡 區分政務與常務人員適用法規,並依釋字785號落實有權利必有救濟。
| 比較維度 | 政務人員 (如副市長) | VS | 常務人員 (如科員) |
|---|---|---|---|
| 法律適用 | 公務員懲戒法 | — | 公務人員考績法 |
| 平時考核 | 無考績處分 | — | 有年終及專案考績 |
| 救濟機制 | 懲戒法院審理 | — | 保障法復審與訴訟 |
| 一次兩大過 | 不適用 (僅得懲戒) | — | 法定免職要件 |
💬政務官不適用考績制度;常務官記大過已定性為行政處分,可提復審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