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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係甲直轄市政府副市長,因收受廠商的賄賂,向甲直轄市政府祕書處承辦人員 B 施壓違法驗收該廠商的承包工程。事件經媒體報導後,請問: (一)甲直轄市政府得否將 A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予以一次記兩大過之免職處分?(10 分) (二) B 為薦任第七職等之科員,甲直轄市政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給予 B 記大過一次之懲處。B 不服服務機關所為記大過一次之懲處決定,其應如何提出法律救濟?(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直轄市政府得否將 A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予以一次記兩大過之免職處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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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解題關鍵在於辨識「直轄市副市長」之法定身分。考生應先依《地方制度法》定性其為政務人員,接著說明《公務人員考績法》僅適用於常任文官(常務人員),從而得出不可適用考績法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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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直轄市副市長之身分定性,及其是否為《公務人員考績法》之適用對象。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B 為薦任第七職等之科員,甲直轄市政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給予 B 記大過一次之懲處。B 不服服務機關所為記大過一次之懲處決定,其應如何提出法律救濟?(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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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公務員受內部懲處(如記大過、記過、申誡)的救濟問題,首要聯想「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對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的突破。解題關鍵在於指出該懲處行為性質的轉變(從「管理措施」變更定性為「行政處分」),並結合保訓會最新實務見解,精準推導出「復審」接續「撤銷訴訟」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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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機關對公務員所為「記大過一次」之懲處是否屬行政處分?受懲處人應循何種途徑提起行政救濟與司法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 參考法條

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第 1 項:「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第 3 項:「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 公務員懲處與救濟
💡 區分政務與常務人員適用法規,並依釋字785號落實有權利必有救濟。
比較維度 政務人員 (如副市長) VS 常務人員 (如科員)
法律適用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
平時考核 無考績處分 有年終及專案考績
救濟機制 懲戒法院審理 保障法復審與訴訟
一次兩大過 不適用 (僅得懲戒) 法定免職要件
💬政務官不適用考績制度;常務官記大過已定性為行政處分,可提復審及行政訴訟。
🧠 記憶技巧:政務懲戒、常務考績;大過處分、復審起訴。
⚠️ 常見陷阱:最常犯錯在於未更新釋字785號後之見解,誤將「記大過」歸類為不可提行政訴訟的「管理措施」。
釋字第785號解釋 公務員懲戒法與考績法之區別 復審與申訴之二元制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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