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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令與制度

第 三 題

新市鎮之開發,係以促進區域均衡及都市健全發展,誘導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改善國民居住及生活環境等目的,因此市鎮特定區內土地經取得並規劃整理後,除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之抵價地,依規定發交原土地所有權人外,由主管機關依那些方式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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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新市鎮之開發」與「區段徵收後土地處理」,應直覺聯想《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6條之規定。答題時需依據土地性質(無償公共設施、有償公共設施、特定用途土地、其餘可建地)層次分明地列出無償登記、撥用、讓售、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等不同處理方式,以展現對法條的精確記憶與財務處置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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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新市鎮之開發多以「區段徵收」為主要手段,其取得並規劃整理後之土地,除依規定發交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抵價地外,其餘土地之處分攸關開發財務之平衡及新市鎮後續產業與人口之引進。依據《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6條規定,主管機關應依土地之使用性質與目的,採取下列方式處理: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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