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令與制度
第 三 題
三、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國土功能分區經審議符合那些條件者,得許可使用,試申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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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直覺聯想《國土計畫法》第26條之「使用許可」審查要件。答題策略上,除了精確列出法定六大要件外,必須針對每一項要件進行「申述」(結合環境容受力、基盤協調、產權補償等實務面向),展現對國土計畫法制精神(由過往《區域計畫法》的開發許可轉向更強調計畫引導的「使用許可」)的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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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為落實國土計畫之空間指導並確保土地資源永續利用,《國土計畫法》建立「使用許可」制度,以取代過往《區域計畫法》下易流於零星變更的開發許可制。依《國土計畫法》第2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使用許可,應經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符合特定法定條件始得許可。 【論述】 依據《國土計畫法》第26條規定,國土功能分區經審議符合下列六大條件者,得許可使用,茲申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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