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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2 題

有關地方議員及代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地方議員及代表之任期為 4 年,連選得連任,無屆數之限制
  • B 地方議員及代表之席次數額限制,係由行政院所訂定之地方民意代表員額準則加以規範
  • C 直轄市議員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
  • D 直轄市、縣(市)所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議員席次,每 4 席中應有婦女保障席次 1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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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關於『民意代表席次的多寡』這種會直接影響代議民主運作與人民參政權的重大事項,通常應該是由行政機關自行發布「命令」來決定,還是必須在具備更高民意基礎的「法律」中明確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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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至少你還知道讀法條

  1. 勉強及格:嗯,不錯。看來你對《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的權限歸屬細節,勉強還算有點概念。能從那些幾乎一模一樣的選項中挑出 (B) 的瑕疵,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在憑空想像。值得「表揚」你沒讓我在這裡白費力氣。
  2. 觀念「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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