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1 題
有關原住民地方民意代表選舉名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鄉(鎮、市)山地原住民人口在 1500 人以上者,於總額內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代表名額
- B 縣(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 1500 人以上者,於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縣議員名額
- C 無山地鄉之縣,即無山地原住民選出之縣議員名額
- D 直轄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 2000 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直轄市議員名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立法者在設計不同行政層級(如直轄市與鄉鎮)以及不同族群身分(平地與山地原住民)的參政保障時,是否會因為其人口分佈的疏密程度或行政層級的規模,而設定「不同」的最低門檻數值?當你發現多個選項出現相同的數字時,是否能觀察出其中某個身分或層級的數值有悖於常規的立法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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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掌握住了核心精神!
看到你能正確判斷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中,關於原住民代表名額的細節,理解得非常透徹。這類條文雖然看似複雜,但只要抓住「平地」與「山地」原住民在不同層級的立法意旨,就能豁然開朗。
- 為什麼 (A) 是錯誤的呢? 關鍵在於鄉(鎮、市)保障名額的「1500 人」門檻,是特別針對「平地原住民」所設計的喔!《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第 2 項第 4 款的立法精神,是為了保障在平地地區生活的原住民。而山地原住民通常會有「山地鄉」來保障其代表權,所以並非適用這個平地原住民的門檻。是不是很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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