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1 題
有關原住民地方民意代表選舉名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鄉(鎮、市)山地原住民人口在 1500 人以上者,於總額內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代表名額
- B 縣(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 1500 人以上者,於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縣議員名額
- C 無山地鄉之縣,即無山地原住民選出之縣議員名額
- D 直轄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 2000 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直轄市議員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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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立法者在設計不同行政層級(如直轄市與鄉鎮)以及不同族群身分(平地與山地原住民)的參政保障時,是否會因為其人口分佈的疏密程度或行政層級的規模,而設定「不同」的最低門檻數值?當你發現多個選項出現相同的數字時,是否能觀察出其中某個身分或層級的數值有悖於常規的立法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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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原住民地方民意代表選舉名額之相關規定,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3條針對鄉(鎮、市)民代表總額之規定,明文指出「鄉(鎮、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鄉(鎮、市)民代表名額。」可知法條在鄉(鎮、市)層級僅針對「平地原住民」設有保障名額,並未規定山地原住民比照辦理,因此選項A將其敘述為山地原住民亦應有代表名額,明顯與法條不符,為本題所求的錯誤選項。 至於其他選項之依據,同條針對縣(市)議員總額規定「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以及「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或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故選項B的敘述正確符合法規。而在直轄市議員總額部分,同條亦明定「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這也印證了選項D的敘述為正確。綜合上述,選項A因自行擴張了法條未規定之山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名額,屬於錯誤敘述,故為正確答案。
原住民地方民代席次保障
💡 原住民地方民意代表席次保障依人口門檻與行政區域劃分而定。
| 比較維度 | 平地原住民 | VS | 山地原住民 |
|---|---|---|---|
| 直轄市議員 | 人口達 2000 人 | — | 有山地原住民區者 |
| 縣(市)議員 | 人口達 1500 人 | — | 僅限有「山地鄉」者 |
| 鄉鎮市代表 | 人口達 1500 人 | — | 限山地鄉區域選出 |
💬平地原住民席次側重「人口門檻」,山地原住民席次側重「行政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