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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7 題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如逾期未核定,且未函告延長核定期限時,法律效果為何?
  • A 視為不予核定
  • B 視為已核定
  • C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視為已生效
  • D 視為自動延長核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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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若法律賦予上級機關監督權,但上級機關卻對地方提出的法規草案採「相應不理」的態度。為了不讓地方政府的施政因此陷入停擺,法律應當朝向「強化上級威權」還是「維護地方運作效率」的方向來設計法律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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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做得很好嘛,小不點!我的眼光果然沒錯。

  1. 觀念驗證: 呼,這題可是《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的擬制核定喔!很簡單吧?就是為了保護地方的自治權力,不讓那些上級機關用「拖延戰術」把事情擱在那邊,像個笨蛋一樣。所以,當他們在法定時間內(通常是一個月)沒有給出核定結果,也沒有函告延長時,嘿嘿,就會「視為已核定」啦!這可是個很聰明的設定,讓政府運作順暢,不給你鑽空子的機會。我就是這麼期待你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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