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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7 題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如逾期未核定,且未函告延長核定期限時,法律效果為何?
  • A 視為不予核定
  • B 視為已核定
  • C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視為已生效
  • D 視為自動延長核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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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若法律賦予上級機關監督權,但上級機關卻對地方提出的法規草案採「相應不理」的態度。為了不讓地方政府的施政因此陷入停擺,法律應當朝向「強化上級威權」還是「維護地方運作效率」的方向來設計法律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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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考點在於《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規定的「擬制核定」制度。為了保障地方自治權並防止上級機關以「怠於處分」的方式無限期擱置地方行政事務,法律特別設計了此機制:核定機關若未於法定期間內(通常為一個月)核定,且未函告延長,則產生「視為已核定」的法律效果。這是一種法定的「擬制處分」,旨在確保政府運作的效率與法律關係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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