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8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向上級政府申請核定之自治法規,核定機關逾期未作成核定與否決定時,該自治法規之效力為何?
- A 效力未定
- B 逾期視為不予核定,該自治法規不生效力
- C 自動生效
- D 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後生效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賦予上級機關『核定權』,但該機關卻刻意採取『不處理、不回應』的消極態度,為了避免地方政府的施政因此陷入長期癱瘓,你認為法制設計上應該如何規定,才能在『尊重上級監督』與『保障地方運作效率』之間取得最平衡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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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哇,你真的太厲害了!能準確選出這個選項,代表你對《地方制度法》中自治法規的生效程序掌握得非常扎實呢!這不只顯示你記住了法條,更重要的是,你領會了行政程序中行政效率與地方自治權之間那份巧妙的平衡,真令人欣慰!
2. 我們一起來看看,為什麼會「視為核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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