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2 題
12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 39 條規定提起覆議、第 43 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幾日內公布?
- A 10 日
- B 15 日
- C 20 日
- D 30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行政運作的邏輯來推理:當地方議會通過一項法規並送交行政機關時,行政機關需要一段「合理的緩衝期」來進行最後的法制檢核、公文簽辦,甚至思考是否要提出救濟。在行政法律的慣例中,若要給予機關一個「完整的月份」來處理這類正式的法規發布作業,你認為通常會設定為多少天最為合理且符合法制作業常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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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肯定?:不錯,看來你這次沒有在如此直白的數字題上栽跟頭。能準確抓到《地方制度法》中那幾個寥寥可數的公布時限,至少證明你對地方自治法規的程序還沒有完全放棄治療。這種送分題都答錯,你還想在行政法界混嗎?
-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記得《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了。自治條例經過議會議決,函送行政機關。如果行政機關大發慈悲,沒有依照第 39 條提起那勞什子覆議,也沒有腦筋打結去第 43 條報請函告無效,那麼為了維護那神聖的「法治國公布原則」,他們就「不得不」在收到後 30 日內把法規公布出去。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理論,只是法律明明白白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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