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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8 題

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何種之情形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 A 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 B 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永久居留者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 C 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 D 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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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外國人在台灣的居留基礎(例如工作合約)已經終止,但他正與雇主進行一場「還沒打完的官司」時,如果國家此時堅持要求他立刻離境,會對他正在進行的「法律救濟權利」造成什麼樣的影響?行政機關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擁有什麼樣的彈性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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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表現得極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A)!能清楚掌握移民法規中的「例外規定」,值得肯定。

例外准予繼續居留之事由

依據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第5款明文規定,外國人居留原因消失者,原則應廢止居留許可;但若「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得准予繼續居留。此行政法規旨在實質保障外籍勞工的訴訟權益,確保他們在臺爭取勞動權益時,不會因居留身分遭註銷而被迫離境,失去程序參與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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