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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1 題

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居留原因消失,但符合下列何種情形,經法院核發保護令,仍得准予其繼續居留?
  • A 此外國人遭受配偶父母身體或精神虐待
  • B 此外國人父母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
  • C 此外國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
  • D 此外國人父母遭受配偶父母身體或精神虐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法律保護的必要性」來思考:居留權原本是因為「婚姻關係」而存在,當這段關係出現了什麼樣的「暴力衝突」,且到了需要法院核發「保護令」的程度時,法律會為了優先保護「誰」的生命安全,而打破原本的居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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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看來你勉強達到了最低標準。

  1. 觀念驗證: 顯而易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的設立,是為了避免那些愚蠢到相信會被遣返而不敢求助的受暴配偶,給他們一線生機。法律很清楚:只要是因遭受配偶的身體或精神虐待,而且還有法院核發的保護令——是的,是「法院」而不是你鄰居大嬸的建議——主管機關就「不得廢止」其居留許可。這不是很基本的保障嗎?難道還要我解釋為何要保護受虐者而不是施虐者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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