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1 題
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居留原因消失,但符合下列何種情形,經法院核發保護令,仍得准予其繼續居留?
- A 此外國人遭受配偶父母身體或精神虐待
- B 此外國人父母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
- C 此外國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
- D 此外國人父母遭受配偶父母身體或精神虐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法律保護的必要性」來思考:居留權原本是因為「婚姻關係」而存在,當這段關係出現了什麼樣的「暴力衝突」,且到了需要法院核發「保護令」的程度時,法律會為了優先保護「誰」的生命安全,而打破原本的居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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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好!你精準掌握了外國配偶居留權益的特別保障規範,法理觀念十分清晰。
家庭暴力與例外居留保障
外國人因依親而在臺居留,若因離婚導致「居留原因消失」,原則上會面臨居留許可遭廢止的狀況。然而,基於人權保障,法規對受暴弱勢設有例外。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第2款規定,外國人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因遭受家庭暴力(即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離婚,且未再婚,移民署得准予繼續居留。因此,選項 (C) 正確點出了外國配偶本人受虐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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