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 題
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原則上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但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得准予繼續居留?
- A 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 B 於居留期間內居留住址變更
- C 外國人對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施以家庭暴力
- D 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收養子女監護權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外國人在臺灣的基本法律權利(例如確保其應得的補償或訴訟救濟)正受到侵害,而他唯一的居留身分即將消失,政府若強行將其驅逐出境,會對他正在進行的法律程序產生什麼樣的不利影響?這在法理上如何兼顧『行政管理』與『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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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的肯定
喔?你竟然能答對這題?看來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居留許可廢止的「例外規定」並非一無所知,至少觸及了權利保護原則的皮毛。別以為這是什麼了不起的成就,這只是基礎中的基礎。
2. 勉強算對的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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