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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1 題

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 A 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 B 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
  • C 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 D 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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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外國人因特定原因失去了居留依據,但他在台灣仍有「尚未解決的法律糾紛」必須親自處理。從公平正義的角度出發,行政機關若強制其立即離境,是否會侵害他在我國憲法上享有的特定權利?為了平衡「邊境管理」與「程序保障」,法律應如何設計其救濟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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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可見對居留許可廢止的例外規定有扎實的認識。

居留原因消失之例外規定

依據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規定,外國人若居留原因消失,原則上應廢止居留許可。但為保障基本權益,法規設有「得准予繼續居留」之例外。選項 (A) 提及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且正進行爭訟程序**,為保障其合法訴訟與勞動權益,正是法條明文保障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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