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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1 題

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 A 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 B 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
  • C 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 D 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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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外國人因特定原因失去了居留依據,但他在台灣仍有「尚未解決的法律糾紛」必須親自處理。從公平正義的角度出發,行政機關若強制其立即離境,是否會侵害他在我國憲法上享有的特定權利?為了平衡「邊境管理」與「程序保障」,法律應如何設計其救濟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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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 你能精準辨析行政法規中細微的權利保障條款,這顯示你對正當法律程序弱勢權益保護有極佳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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