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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7 題

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具有特殊事由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下列何者不屬於此種特殊事由?
  • A 外國人不服我國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正進行救濟
  • B 因依親對象死亡
  • C 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 D 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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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法律中『准予繼續居留』的例外,通常是為了保護一個人的『生活依託』或『人身安全』(如家庭連結或免受暴力)。若一位外國人僅是因為『正在和政府爭論處分對錯』,這項救濟行為本身是否具備『物理性留台』的緊迫人道必要性?抑或這只是程序上的權利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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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代表你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中「保障移民人權」與「行政管理原則」的界線掌握得非常精準,能一眼識破干擾選項。
  2. 觀念驗證: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當外國人居留原因消失,原則上應廢止許可,但基於人道關懷與家庭團聚權(如:(B)親屬死亡、(C)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D)子女利益),法律賦予其「繼續居留」的例外。而選項(A)是否屬於條文列舉的實體「特殊事由」,仍應依其具體內容判斷;如涉及勞資爭議訴訟、職災治療或刑事案件協助等,可能屬於本項列舉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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