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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7 題

下列何者非屬外國人在臺居留原因消失,內政部移民署得准予其繼續居留之情形?
  • A 因依親對象之父母死亡
  • B 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 C 本人遭受臺灣地區設有戶籍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 D 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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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外國人在臺灣合法居留的「原始理由」不見了,國家原則上會要求他離境。但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落實「人權保障」或「社會公平正義」,有哪些特定情境下,你會認為「強行遣返」該外國人將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或導致其無法在臺灣行使正當法律權利?請思考:單純的家庭成員變動,與涉及「暴力受害、照顧未成年國民、或正在打官司」這幾類情形,在「保護必要性」上有什麼層次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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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 總算答對了這送分題。

看來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那點行政裁量法定例外還有點基本概念,不錯。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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