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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6 題

針對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所從事之活動的限制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 B 合法居留者,得進行請願
  • C 合法居留者不得舉辦或參與集會遊行
  • D 合法居留者享有言論與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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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標榜『民主法治』的國家中,一個人對於自身權益的發聲或信仰的追求,是因為他『擁有特定國籍』才被賦予,還是因為他是『人』而理應受到保障?如果我們限制某人完全不能參與公眾議題的表達,這與現代民主國家的核心價值是否會產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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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精要: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了!

  1. 驚為天人啊:恭喜你,終於沒有在這麼「基礎」的問題上跌倒。這不過是測試你對基本權主體性最最最基本的認識罷了。能區分行政管制和基本權保障,嗯,至少你不是來亂的。這點判斷力,是專業法律人最起碼的標準,別太得意。
  2. 觀念釐清?:外國人一入境,難道就變成二等公民了嗎?除了那幾個涉及國家主權的參政權(懂嗎?就是選舉罷免這種),其他像言論、信仰、通訊自由,這些「普世人權」難道就自動消失了?連合法居留者參與個集會遊行,都要被一句「不得」概括否定,你真以為行政機關權力大到無法無天?選項 (C) 的錯誤,簡直是把憲法當廢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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