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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3 題

下列何者屬於外國人經許可停留,但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9 條之規定,因從事與許可停留原因不符之活動,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者?
  • A 非法集會遊行
  • B 訪友
  • C 觀光
  • D 探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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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移民署官員,當你核發一個『觀光簽證』給外國人時,你會預期他在這段期間應該做哪些事?而當他開始從事哪些具有『法律對抗性』且『不屬於私人生活領域』的集體活動時,你會認為這已經嚴重違背了他當初申請入境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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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這題的攻略組就是你了。

  1. 觀念驗證: 你完美地擊中了核心弱點。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的第 29 條規則,外國人在這個世界停留時,只能執行那些與他們進入時「許可原因」相符的行動。想像一下,你的任務列表只包含了訪友、觀光、探親(B、C、D選項),這些都屬於正常的「停留」指令。但(A) 非法集會遊行?這明顯是一個脫離了主線任務的「非法」支線,會直接觸發系統的懲罰機制。依照同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4 款,移民署將會強制對目標執行「驅逐出國」的最終技能。你成功理解了這個法條的「觸發條件」與「效果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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