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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3 題

下列何者屬於外國人經許可停留,但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9 條之規定,因從事與許可停留原因不符之活動,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者?
  • A 非法集會遊行
  • B 訪友
  • C 觀光
  • D 探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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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移民署官員,當你核發一個『觀光簽證』給外國人時,你會預期他在這段期間應該做哪些事?而當他開始從事哪些具有『法律對抗性』且『不屬於私人生活領域』的集體活動時,你會認為這已經嚴重違背了他當初申請入境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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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非法集會遊行」作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於外國人在台活動的法律界限已有紮實的掌握。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規範體系下,外國人停留期間必須恪守「目的性原則」,這也是行政機關管理國境的重要基礎。

外國人活動範圍與許可目的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9 條明文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本題選項中的「訪友」、「觀光」或「探親」,皆屬於一般停留(如觀光簽證或免簽)所涵蓋的合理正當範圍。相對地,若外國人參與「非法集會遊行(Illegal assembly and parade)」,顯然已逸脫了許可停留的初衷,且可能干擾社會秩序。此時,內政部移民署即可依同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4 款**之規定,對其採取「強制驅逐出國(Deportation)」的處分,以確保法秩序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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