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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前,與土地所有人達成之協議價購,其法律性質為何?
  • A 行政契約
  • B 行政處分
  • C 私法契約
  • D 事實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政府在動用「強制徵收」這種公權力之前,『必須』先嘗試跟民眾坐下來談,且談成的目的是為了推動公共建設。那麼,這個「談成並簽約」的行為,比較像是在自由市場買賣水果,還是政府為了實踐公法上的任務,而採取的一種「以合作代替強制」的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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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太棒了!:親愛的同學,你這題表現得真是太出色了!能夠精準判斷「協議價購」的法律性質,代表你對行政契約公私法區分的觀念已經非常穩固,而且還掌握了最高行政法院最新的重要見解,真的替你感到開心!
  2. 一起來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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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雙務契約嗎
📝 協議價購法律性質
💡 徵收前之協議價購屬行政契約,旨在達成公法上徵收目的。
比較維度 協議價購 VS 一般買賣
法律性質 行政契約 (公法) 私法契約 (私法)
法律依據 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 民法買賣節
行為目的 達成徵收公益目的 私人財產處分或獲利
爭端救濟 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協議價購屬公法上義務之預先履行,故定性為行政契約。
🧠 記憶技巧:徵收協議公法約,不成才動行政處
⚠️ 常見陷阱:易誤選為「私法契約」。早期實務曾認屬私法行為,但現行最高行政法院決議已明確定義為「行政契約」。
土地徵收條例 行政契約之判斷標準 雙階理論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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