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0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一 題
一、A 育有 18 歲兒子 B 及 17 歲女兒 C,因世居於臺南,故三人均以臺南市為戶籍地。B 之後擅自離家,並在桃園和甲女同居、工作。而 C 在得到 A 同意下,和乙男結婚,兩人居住於高雄。試問 B、C 兩人的住所地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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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分「住所」與「居所」:住所需有長期居住之意思(主觀)與居住之事實(客觀)。
- 識別行為能力:注意本題年度為110年,當時民法成年年齡尚未調降至18歲,故18歲之B與17歲之C均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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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住所認定。關鍵在於民法第20條(住所之設定)與第21條(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定住所)之適用關係,以及未成年人結婚後對於住所選擇之獨立性。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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