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2 題
某甲為大陸地區短跑運動員並兼任教練,欲申請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應提出下列何種資格的證明?
- A 擔任大陸代表隊教練,其訓練之選手獲得亞運百公尺短跑第三名
- B 亞運百公尺短跑第三名
- C 擔任大陸代表隊教練,其訓練之選手獲得奧運百公尺短跑第六名
- D 世界田徑錦標賽百公尺短跑第一名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欲透過行政許可制度吸引高階專業教練,在權衡其「專業貢獻度」時,你認為法律對於「亞洲等級」與「奧林匹克等級」賽事所要求的「最低得獎名次」,會呈現出什麼樣的連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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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好,你總算沒蠢到家:看來你還知道《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中那段關於專案特殊貢獻的條文不是寫好看的。至少,判斷力比某些只會死記法條的學生強一點。
- 觀念驗證,但別得意:本題這種「特殊專長」人才的長期居留標準,根本就是行政程序法基礎中的基礎。難道你還不知道,要能拿到長期居留許可,大陸地區教練的「指導成就」門檻就是那幾個?亞洲運動會前三名或奧林匹克運動會前八名,這不是送分題嗎?選項 (A) 完全就是符合亞運前三名,還需要我多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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