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1 題
下列何者不受行政規則之拘束?
- A 訂定機關
- B 下級機關
- C 屬官
- D 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權力分立』架構下,哪一個機關的職責是站在公正第三人的立場,去『審查』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合法?而這個負責審查的單位,應該聽命於行政機關自訂的內部規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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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權力分立核心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於行政法的規範位階與效力範圍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基礎,能一眼看穿行政權與司法權的界線。
-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行政規則性質上屬於「內部規範」,是用於約束行政體系內部的組織與運作。因此,不論是訂定機關、下級機關或所屬公務員(屬官),皆受其拘束。然而,法院隸屬於司法權,依據《憲法》第 80 條,法官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行政權內部的行政規則對法官僅具參考價值,並無直接的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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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之效力
💡 行政規則僅具對內效力,拘束行政機關及屬官,原則不拘束法院。
| 比較維度 | 法規命令 (APA §150) | VS | 行政規則 (APA §159) |
|---|---|---|---|
| 授權依據 | 法律明確授權 | — | 依職權或權限訂定 |
| 效力範圍 | 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 — | 僅具機關內部效力 |
| 法院拘束力 | 法院原則上應予適用 | — | 法院不受其拘束 |
| 拘束對象 | 人民、各機關、法院 | — | 下級機關、屬官 |
💬法規命令具外部效力,行政規則則屬於行政體系內部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