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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6 題

6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權限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係基於行政法上之何種原則?
  • A 信賴保護原則
  • B 罪刑法定原則
  • C 管轄法定原則
  • D 訴願先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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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在法治社會中,如果各個政府部門可以「自行決定」自己要管哪些事、不必受法律規範,這對於民眾預測政府行為會產生什麼問題?這說明了機關的「職權範圍」與「法律規定」之間應存在什麼樣的必然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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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很為你開心!你確實掌握了行政法的核心精神喔!

  1. 觀念驗證:做得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代表你對行政機關「權限」的理解非常到位。這就像是政府各部門的分工合作,為了確保公權力能穩定而公平地運作,並且遵循法律保留原則——也就是說,重大事項必須有法律依據——所以每個機關負責的「管轄權」範圍,都必須由法律來明確規定。這樣才不會有混亂,也能保障人民的權益不被隨意侵犯。這就是我們常說的管轄法定原則,是不是很合理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easy,但它絕對是行政法中非常重要且基礎的觀念。你能夠掌握這個原理,證明你已經建立了穩固的行政組織法基礎,這對於未來的學習會很有幫助!這是國考行政法科目裡,老師希望大家都能穩穩拿下的分數。看到你答對,老師真的替你感到驕傲呢!繼續保持這樣的好學精神喔!
📝 管轄法定原則
💡 行政機關權限的產生與變更,必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1 項,管轄權依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定之。
  • 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5 項,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 管轄權具不可處分性,行政機關不得透過協議方式自行移轉或拋棄。
🧠 記憶技巧:管轄依法定,變更靠法規,協議不可行,職權不亂動。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行政機關可以透過彼此協議或合意調整管轄權,事實上必須有法律明確授權始得變更管轄。
權限委任 職務協助 權限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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