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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0年 [地政] 土地政策

第 四 題

現行國土計畫法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經依國土計畫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時,其所受之損失,應予適當補償。惟對於劃設國土功能分區時,調整了原本的使用性質,而得為較高強度之使用、設施使用或是建築使用,可能會出現「規劃利得」之情形,卻缺乏相當之規範,而為現行國土計畫規劃體制之闕漏,如何之處?請論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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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規劃利得(Planning Gain)」的回饋機制缺失,對比於「規劃損失」的補償。思考邏輯:

  1. 點出法規失衡:國土計畫法第 32 條規定了損失補償,但對於「規劃利得」(如農業區變為城鄉發展區)卻無明確的回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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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為「土地變更利益回饋機制」之建構,涉及土地規劃公平原則、漲價歸公理念及國土計畫法制度之補強。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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