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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地政] 土地政策

第 二 題

為因應都市土地使用之需求,促進土地合理有效地利用,及兼顧社會之公平正義原則,對於都市計畫變更案件,目前已有許多縣市政府分別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之 1 之規定,訂定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請問,依據都市計畫法之規定,具備何種條件,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回饋?另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於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回饋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遵守那些都市計畫形成自由之法律界限原則?(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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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都市計畫變更回饋』之法源依據與行政法理。解題時應先直擊《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的法定要件,說明『計畫增值』的回收法理;接著導入行政法上的『計畫形成自由』概念,重點闡述『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與『比例原則』,以檢視主管機關在要求回饋時是否濫用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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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都市計畫變更往往賦予土地新的使用強度或用途,進而產生龐大的「計畫增值」。基於「漲價歸公」理念與「外部成本內部化」原則,國家得透過回饋機制將部分增值收歸公有,以挹注公共建設。此即為都市計畫變更回饋之理論基礎。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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