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4年
[地政] 土地政策
第 三 題
三、於實務上,我國區段徵收之本質,應屬土地整體開發之重要實施工具,是其計畫地區範圍之劃定對於人民土地財產權影響甚鉅,請以都市土地為例,並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等規定,說明如何決定區段徵收範圍之劃(決)定。此外,現行法上亦有所謂「先行區段徵收」,試以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為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申論其意涵與立法目的,並從土地徵收政策之視角予以評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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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區段徵收」兩大核心的掌握:一是範圍劃定的實務法規操作,二是「先行區段徵收」的法理與政策批判。解題時應先引述《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4條說明範圍劃定原則;接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闡明先行區段徵收防堵地機炒作的立法初衷;最後,必須從徵收之「最後手段性」、「計畫先行原則」及大埔案等實務爭議,嚴厲批判此制度對人民財產權與程序正義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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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區段徵收兼具「土地徵收」之強制性與「整體開發」之綜合性,對人民財產權剝奪極大。其範圍劃定須考量實體開發效益,而「先行區段徵收」雖具行政便利性,但面臨嚴重牴觸徵收法理之爭議,必須嚴守正當法律程序與比例原則。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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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劃定與先行徵收
💡 區段徵收範圍劃定之實務原則及先行徵收制度之合憲性爭議。
🔗 先行區段徵收程序與爭議鏈
- 1 行政院核准 — 都市計畫發布前,需用土地人先行報請核准。
- 2 先行徵收公告 — 在細部計畫定案前即完成徵收,取得土地。
- 3 發布都市計畫 — 公告期滿一年內發布,此時才確定使用分區。
- 4 合憲性衝擊 — 程序倒置違反徵收最後手段性與民眾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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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大法官釋字關於正當法律程序(如釋字第 739 號)之法理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