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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地政] 土地政策

第 二 題

二、先前各方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是否應於今(114)年如期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發生爭執,其中優良農地是否仍繼續劃設為國土計畫法(下稱國土法)下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用地(下稱農一用地),應是爭執之焦點。茲於兼顧生態保育之正常農業經營前提下,農地利用具有外部效益性(例如涵養水源與淨化空氣等),故而從公平正義觀點,政府理當予以適度補貼(例如實施對地補貼等措施)。事實上,農業主管機關亦制定相應補貼政策,以提高農地之私權保障密度,並避免讓農民對其保有農地產生相對剝奪感。茲對前揭優良農地被劃入農一用地之爭議,有學者從農地(財產)權保障等視角,主張不應劃設之;但亦有學者認為農一用地劃設主要是因其本具高生產力(先前因政府投入巨資施行農地重劃所致),而具有優先供作農用之義務(具有高度社會義務或強烈公共利益),故而主張應劃設之。試問何謂農地權?依國土法之規定,主管機關劃設農一用地時應考量原則為何?並請從農地所有權保障觀點,分析優良農地被劃入農一用地所需之相應措施。(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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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到《國土計畫法》上路過程中的核心爭議:『農業永續(公益)』與『財產權保障(私益)』的衝突。解題須扣緊憲法財產權保障(第15條)與社會義務(第143條)的法理,並精確引用《國土計畫法》第20條農一劃設標準,最後利用『外部性內部化』與『特別犧牲』理論導出補貼與發展權移轉等政策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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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國土計畫法之實施旨在建立土地使用空間秩序,然將優良農地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農一),引發了農業永續發展(公共利益)與農民財產權保障(私益)之拉扯。本題涉及財產權之社會義務與特別犧牲之界線,應從法理基礎與外部效益內部化之角度進行政策評析。 【論述】 一、農地權之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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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土計畫農地權與補償
💡 平衡農地之社會義務與私權保障,透過外部效益內部化落實公平正義。
比較維度 社會義務 VS 特別犧牲
限制性質 一般性、普遍性限制 個別、逾越比例之限制
補償必要 原則上不予補償 應給予合理補償
法律依據 憲法第143條、土地法 憲法第15條、釋字440
💬農一劃設若導致發展權完全喪失,應從社會義務轉向特別犧牲之補償邏輯。
🧠 記憶技巧:答題架構:一定義(農地權)、二原則(國土20)、三配套(補貼、移轉、建設)。
⚠️ 常見陷阱:易忽略「農地重劃」屬政府重大投資,是支持農一劃設具強烈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論據。
國土保育補償金 農業發展權移轉 糧食安全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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