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地政] 土地政策
第 四 題
依國土計畫法之規定,國土保育地區是依據天然資源、自然生態或景觀、災害及其防治設施分布情形加以劃設,並按環境敏感程度,予以分類。若是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圖公告後,原本區域計畫編定為農牧用地或建築用地之土地被劃入國土保育地區後,應以保育及保安為原則,並得禁止或限制使用。在「保育」與「發展」的拉鋸中,請問該等原編定為農牧用地或建築用地之既有農業使用權利或建築使用之權利應如何處理?其處理之原則或基礎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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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結《國土計畫法》第32條關於「既有合法權利保障」的規範機制(繼續使用、命其變更與補償)。接著,運用法政思維,從憲法財產權保障、特別犧牲理論、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等層面,深入剖析國家基於公益(國土保育)限制私益的法理基礎,並於結語扣合近期地方政府與農民對國保劃設的反彈時事進行政策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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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國土計畫法之立法精神旨在促進國土永續發展,將過去區域計畫法時期的「開發導向」轉變為「計畫與保育優先」。然而,當原編定為農牧或建築用地劃入國土保育地區時,勢必引發「公共利益(環境保育)」與「私人財產權(既有發展權)」之強烈拉鋸。對此,法規設計須建立在憲法財產權保障與信賴保護之上。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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