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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地政] 土地政策

第 二 題

二、近年來,各地方政府因財政窘困,為取得公有公共設施用地,大多藉由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將部分土地由低價值變更為高價值使用後,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之 1 規定,以所謂「容積調配」方式取得所需用地。請說明此一作業方式之影響及利弊分析,另請說明現行各地方政府取得公有土地之法制規範。(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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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題,首先拆解成兩個核心問號:1.「容積調配」取得公設用地的利弊分析;2.「現行取得公設用地的法制規範」。分析利弊時,應從「政府財政(省錢)」、「地主權益(解套)」與「都市環境(容積爆增、公平性)」三個維度切入。法制規範則需盤點《都市計畫法》、《土地徵收條例》中如徵收、重劃、容積移轉、回饋捐贈等多元取得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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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地方政府因財政窘困,難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故常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等相關規定,利用都市計畫變更搭配「容積調配」或回饋機制取得用地。此舉雖能解決財政與地主民怨,但也對都市環境乘載力帶來挑戰。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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