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地政] 土地政策
第 二 題
臺灣於民國 92 年制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其中規定公共設施用地如車站用地可做為轉運站、調度站、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及公共使用(包括:1.醫療衛生設施:以醫療機構、醫事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為限。2.社區通信設施:以郵政支局、代辦所、電信支局、有線、無線設備、機房、天線及辦事處為限。3.社區安全設施:以消防隊、警察分局、分駐(派出)所為限。4.公用事業服務所:以自來水、電力、公共汽車、瓦斯(不包括儲存及販賣)為限。5.公務機關辦公室:以各級政府機關、各級民意機關為限。6.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以社區大學、圖書館或圖書室、資料館、博物館或美術館、紀念館或文物陳列館、科學館、藝術館、音樂廳、戲劇院或演藝廳、文化中心、兒童及青少年育樂設施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之文化機構為限。7.其他公共使用:社會福利設施、幼兒園、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加油(氣)站、地上興建自來水、再生水、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地下興建資源回收站、電動汽機車充電站及電池交換站、配電場所、變電所及其必要機電設施以外,尚可作為餐飲服務、商場、超級市場、攤販集中場、休閒運動設施、旅館、洗車業、汽機車保養業、汽機車修理業、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自行車、機車租賃業等使用。試說明多目標使用下的公共設施用地是否仍是公共財貨(public goods)?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之功能?此類用地地價是暴利(windfalls)或暴損(wipeouts)?(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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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題,應先從「土地經濟學」與「財政學」切入,利用非排他性與非敵對性檢驗公共設施加入商業用途後的財貨屬性變化;其次,從「土地使用管制」防範外部性與追求最高最適使用的功能,分析多目標使用是否造成周邊環境衝擊;最後套用 Hagman 的「暴利與暴損 (Windfalls and Wipeouts)」理論,論證政府放寬管制(賦予商業使用權)所創造的鉅額經濟租屬性及回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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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政策,係我國在面臨都市土地稀缺與地方財政拮据的背景下,為促進「地盡其利」並引進民間資金(如BOT促參)所推動的重要制度。然而,將車站等公設用地放寬作商場、旅館等高經濟強度使用,不僅觸及財貨性質的轉變,更涉及土地使用管制外部性及開發利益分配之核心爭議。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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