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4 題
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得實地調查預算及其對待給付之運用狀況,並得要求那些人提供報告?①接受國家投資、合作、補助金或委辦費者 ②接受國家分配預算者 ③實際簽名領取經費之人 ④公共工程之承攬人
- A 僅①②④
- B 僅①②③
- C 僅②④
- D 僅①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問題:當政府撥出一筆款項進行公共建設或產業補助時,為了確保這筆『稅收』沒有被浪費,監管機構應該要求『簽領據的基層員工』負責,還是應該要求『獲取該筆資金運用權的組織或合約對象』負起報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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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實地調查預算時,得要求提供報告之對象。根據預算法第68條規定:「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得實地調查預算及其對待給付之運用狀況,並得要求左列之人提供報告︰一、預算執行機關。二、公共工程之承攬人。三、物品或勞務之提供者。四、接受國家投資、合作、補助金或委辦費者。五、管理國家經費或財產者。六、接受國家分配預算者。七、由預算經費提供貸款、擔保或保證者。八、受託辦理調查、試驗、研究者。九、其他最終領取經費之人或受益者。」對照題目給予的各項敘述,①接受國家投資、合作、補助金或委辦費者符合該條第四款規定;②接受國家分配預算者符合該條第六款規定;④公共工程之承攬人符合該條第二款規定。至於③實際簽名領取經費之人並不在該法條規範的對象範圍內,法條第九款係規定為「其他最終領取經費之人或受益者」,兩者並不相同,因此③為錯誤敘述。綜上所述,依法得要求提供報告之人僅包含①②④,故正確答案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