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0年
[測量製圖] 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第 四 題
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然而,協議價購卻時常被批評為流於形式,理由為何?試請評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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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協議價購」實務困境的理解。考生應區分「形式上的法律要求」與「實質上的博弈不對稱」。分析重點:1. 協議價購的性質(公法契約之預備程序)。2. 價格訂定機制(通常等同於徵收補償價,缺乏誘因)。3. 行政主體的優勢地位(徵收作為威脅背景)。4. 稅賦差異與所有權人的心理預期。建議分配時間: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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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探討土地徵收前「協議價購」程序之效力與實務弊端。核心問題在於為何一個本意是減少抗爭、尊重私權的制度,在實務上卻無法發揮「實質談判」的功能。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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