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0年
[測量製圖] 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第 一 題
目前國有土地的許多權屬爭議,都是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民國三十五年間所舉辦的「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及以此來替代土地法所規定的「土地總登記」有關。請由此歷史事實來評述土地法第 57 條之規定,「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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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其核心在於「土地總登記制度」與「財產權保障」的衝突。考生應從土地法第57條的強制收歸國有效果,結合台灣光復初期的歷史背景(如語言不通、資訊傳達不靈、法律銜接困難)進行切入。論述順序建議如下:1. 說明土地法第57條「視為無主土地」的法律性質(原始取得、強制性)。2. 分析歷史背景中「繳驗憑證」與「總登記」等同視之產生的程序瑕疵。3. 引用司法院釋字相關精神(如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探討該條文在法律正當程序上的欠缺。4. 提出現代法治國家應有的救濟觀點。建議分配時間: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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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土地總登記之程序、土地法第57條之法律效果(收歸國有)及其法律正當性。重點在於分析「程序瑕疵」如何導致「實體權利剝奪」,並探討歷史遺留問題對現行土地權屬爭議的影響。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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