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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測量製圖] 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第 二 題

二、甲與乙分別共有 A 屋,甲未經乙的同意,將甲自己的應有部分出賣於丙,乙就該應有部分行使先買權後,由於該應有部分仍登記在甲的名下,故丙立即以買受人的地位起訴請求甲移轉該應有部分,請問丙的請求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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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法律性質。考生應先點出該權利僅具「債權效力」而非物權效力,進而推論出共有人行使權利後會形成「一物二賣」的局面;最後運用民法的「債權平等原則」,說明原買受人基於有效契約請求移轉登記為何在法律上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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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之法律性質為何?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後,原承買人基於買賣契約請求出賣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有理由?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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