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0年
[測量製圖] 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第 二 題
依據土地法第 46 條之 3 第 2 項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若在地政機關通知之期限內,未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即不得聲請複丈。針對此項規定是否妥適?試請評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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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考量「行政效率」與「訴訟權/救濟權」的平衡。考生應先指出地籍圖重測中「指界」的重要性,再分析土地法第46條之3第2項對權利人的限制(失權效力)。思考路徑為:1. 說明指界之法律義務與公共利益(地籍正確)。2. 分析「不得聲請複丈」對人民權利的影響(行政救濟的限制)。3. 引用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精神,探討行政程序中的程序正義。4. 評價該條文的妥適性。建議分配時間: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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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為地籍圖重測程序中的「指界義務」及其違反後之失權處分。核心爭點在於限制人民聲請複丈是否侵害其依憲法應享有之訴願與訴訟權。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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