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0年
[財稅法務] 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
第 三 題
某直轄市 A 市長有感於轄內歷史建築眾多,雖均未達到中央政府所主管之「古蹟」之年代標準,但仍有相當之文化價值。於是提案由市議會通過「A 市市定文化歷史建築自治條例」,授權該市文化局得指定「市定古蹟」。市民某甲在該市有老宅一棟,已與建商談妥都更改建。詎料竟為 A 市文化局依據前揭自治條例,作成行政處分指定該老宅為市定古蹟,導致某甲喪失將老宅進行都更之經濟利益。某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指定為市定古蹟之行政處分違法。行政法院經審理,亦認定指定古蹟並非直轄市之權限,行政處分確有違法而加以撤銷。判決主文為:「A 市所作成指定○○老宅為古蹟之行政處分撤銷、發回 A 市文化局另為適法處分」。發回後,A 市文化局經重新調查,仍然認為該老宅有相當之歷史文化價值,於是仍然重新作成將該老宅指定為古蹟之行政處分。試問 A 市文化局就發回後之該案,有無重新作成將該老宅指定為古蹟之行政處分之權限?倘若重新作成之處分為違法,某甲應如何請求其無法參與都更之經濟損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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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法院判決之「羈束力」以及違法行政處分之「國家賠償請求途徑」。首先應聯想行政訴訟法第216條,法院判決理由對原處分機關的拘束力;其次,針對違法處分造成之財產上期待利益損失,應從實體法(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與程序法(行政訴訟法第7條合併請求、雙軌制)兩層面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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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行政法院撤銷判決之羈束力是否排除原處分機關重新作成相同處分之權限?
- 違法行政處分侵害人民財產權及預期利益時,應如何踐行國家賠償之實體與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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