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財稅法務] 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
第 一 題
某甲與乙、丙、丁公同共有之臺北市大安區某段某小段某地號及某地號等2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安分處(下稱大安分處)核准分單繳納民國(下同)111年地價稅,並核定某甲應繳納系爭土地111年地價稅計新臺幣(下同)7,500元,惟某甲於繳納期限屆滿後30日仍未繳納,大安分處乃依法按滯納數額加徵滯納金計算數額後,函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下稱臺北分署)強制執行(下稱A函),嗣經該分署以執行命令將某甲服務於第三人戊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應領薪津在三分之一範圍內予以扣押,第三人戊不得向某甲清償,某甲亦不得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下稱B執行命令)。某甲不服大安分處A函,主張其已繳納上開稅款,主張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應請臺北分署撤銷B執行命令,並賠償其因執行命令造成之名譽及工作權所受損害,於法定期間內經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如您為本件訴願案件承辦人,試問:本件就A函提起訴願,其訴願決定應擬如何?又如某甲係對臺北分署B執行命令提起訴願,其訴願決定應擬如何?各自理由何在?又就某甲提起訴願請求國家賠償部分,於訴願決定應擬如何處理?(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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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行政處分之定性』、『行政執行之特別救濟程序』及『國家賠償程序之法定要件』的精準掌握。解題應按三段論法,依序檢視A函是否為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B執行命令之合法救濟途徑(聲明異議),以及訴願程序得否附帶請求國家賠償(協議先行主義),進而導出訴願決定之結果(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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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函之法律性質、行政執行命令之特別救濟途徑,以及訴願程序中得否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解析】 壹、對大安分處A函提起訴願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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