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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1年 [財稅法務] 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

第 二 題

二、乙公司因滯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執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為辦理該執行事件,遂以書面通知乙公司負責人 A 到該分署說明如何清繳,並同時陳報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或為其他必要之陳報,並敘明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為報告,或為虛偽報告,得限制住居等內容;A 屆期並未到場。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續以書面通知 A 到該分署說明如何清繳,並同時陳報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或為其他必要之陳報,並敘明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為報告,或為虛偽報告,得限制住居等內容;A 屆期仍未到場。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因認 A 有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5 款及第 6 款之情形,遂以書面通知限制 A 出境。A 不服該處分並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聲明異議,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駁回異議。A 如仍有不服,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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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立即辨識出兩個核心:第一,行政執行機關所為之「限制出境」性質為何(行政處分);第二,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經駁回後,能否再提行政訴訟?必須精準引述「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說明聲明異議已具備訴願替代功能,當事人可逕提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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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行政執行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所為之「限制出境」行為性質為何?受處分人依同法第9條聲明異議遭駁回後,是否須再經訴願程序?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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