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財稅法務] 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某甲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即擅營業銷售房屋,銷售額合計2千萬元,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下稱臺北市國稅局)查獲,審理違章成立,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外,並就其同時違反行為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之罰鍰。並於111年1月20日(週一)合法送達繳款書,繳納期限為111年1月20日(週四)。設依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及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某甲住居所在至管轄之訴願機關及法院之在途期間均為2日,試具理由回答如下問題: (一)某甲不服,於111年3月11日(週五)赴郵局寄發復查申請書,臺北市國稅局於同年月15日(週二)收受該復查申請書,某甲之復查申請,是否逾期?(5分) (二)設若臺北市國稅局作成復查決定並於111年5月6日(週五)合法送達某甲復查決定書,某甲不服該復查決定,於同年6月6日(週一)赴郵局寄發訴願書,並由訴願管轄機關於同年月8日(週三)收受訴願書。某甲提起訴願是否逾期?(10分) (三)設若訴願機關針對某甲提起之訴願為實體之駁回決定,並於111年6月30日合法送達某甲該訴願決定,某甲不服,於111年9月1日(週四)親向法院遞送撤銷訴訟之行政訴訟起訴狀,法院是否應為實體之判決?(10分)
某甲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即擅營業銷售房屋,銷售額合計2千萬元,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下稱臺北市國稅局)查獲,審理違章成立,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外,並就其同時違反行為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之罰鍰。並於111年1月20日(週一)合法送達繳款書,繳納期限為111年1月20日(週四)。設依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及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某甲住居所在至管轄之訴願機關及法院之在途期間均為2日,試具理由回答如下問題: (一)某甲不服,於111年3月11日(週五)赴郵局寄發復查申請書,臺北市國稅局於同年月15日(週二)收受該復查申請書,某甲之復查申請,是否逾期?(5分) (二)設若臺北市國稅局作成復查決定並於111年5月6日(週五)合法送達某甲復查決定書,某甲不服該復查決定,於同年6月6日(週一)赴郵局寄發訴願書,並由訴願管轄機關於同年月8日(週三)收受訴願書。某甲提起訴願是否逾期?(10分) (三)設若訴願機關針對某甲提起之訴願為實體之駁回決定,並於111年6月30日合法送達某甲該訴願決定,某甲不服,於111年9月1日(週四)親向法院遞送撤銷訴訟之行政訴訟起訴狀,法院是否應為實體之判決?(10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某甲不服,於111年3月11日(週五)赴郵局寄發復查申請書,臺北市國稅局於同年月15日(週二)收受該復查申請書,某甲之復查申請,是否逾期?(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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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救濟期間之計算(稅捐復查程序)。解題關鍵在於確認復查期間的起算點(繳納期間屆滿翌日)、三十日期間計算及假日順延規定,並釐清提出救濟申請係採「到達主義」而非發信主義。
小題 (二)
設若臺北市國稅局作成復查決定並於111年5月6日(週五)合法送達某甲復查決定書,某甲不服該復查決定,於同年6月6日(週一)赴郵局寄發訴願書,並由訴願管轄機關於同年月8日(週三)收受訴願書。某甲提起訴願是否逾期?(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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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訴願期間之計算規則。考生應先確認法定不變期間(30日)與起算日,接著加計「在途期間」(2日)推算期間末日,最後依訴願法第14條第3項之「到達主義」判斷機關實際收受日是否逾期。
小題 (三)
設若訴願機關針對某甲提起之訴願為實體之駁回決定,並於111年6月30日合法送達某甲該訴願決定,某甲不服,於111年9月1日(週四)親向法院遞送撤銷訴訟之行政訴訟起訴狀,法院是否應為實體之判決?(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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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確認撤銷訴訟之法定起訴期間為訴願決定送達後『二個月』(行政訴訟法第106條),接著依民法期間計算原則推算期日末日,並加計2日之在途期間。最後將實際起訴日與計算出之法定期間末日對比,判斷起訴是否合法以決定法院應否為實體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