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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1年 [財稅法務] 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

第 一 題

一、甲公司承攬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臺中港第 36 號碼頭新建工程」,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至現場稽核,發現該工程因營建工地內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鋪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等諸多缺失,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與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對該工程之營建業主,即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裁處新臺幣 10 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 甲認為其係臺中港第 36 號碼頭新建工程之承包商,依其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所簽訂之工程契約內容,甲於施工期間如有違反環保法令行為者,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得對甲處以違約金、保留款成數提高或工程估驗款比例減少等不利措施,因此,向臺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 試問:臺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應為何種訴願決定?(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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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考驗「第三人訴願」之當事人適格要件。考生看到此題需先辨別甲公司為非處分相對人,進而精準區分「法律上利害關係」與「事實上/經濟上利害關係」;接著套用保護規範理論及訴願法相關規定,推導出甲公司因私法契約所受之影響僅屬事實上利害關係,最終依訴願法第77條規定得出應為不受理決定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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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非處分相對人之工程承攬人,因私法契約可能遭受定作人被裁罰之不利影響,是否屬於訴願法上之「利害關係人」而具備訴願當事人適格?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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