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0年
[財稅法務] 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
第 四 題
某甲因未經登記經營商業,遭主管機關查獲,並根據商業登記法課處罰鍰。某甲主張其所經營者為公益性質的活動,並非營業行為。主管機關所為之裁罰明顯違法。但某甲並未針對該罰鍰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反而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以裁罰機關所為之決定違法為理由,向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試問某甲所提訴訟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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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請先區辨「訴訟合法性(程序)」與「訴之有無理由(實體)」兩個層次。程序上,透過國賠雙軌制與協議先行程序審視其合法性;實體上,必須精準引入「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及「行政訴訟法第12條」,論證民事法院受未撤銷處分之拘束,藉此展現對訴願、行政訴訟與國賠三法體系聯結的高度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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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當事人未經行政爭訟程序撤銷行政處分,逕向民事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程序是否合法?
- 民事法院於國家賠償訴訟中,得否附帶審查行政處分之違法性?(即行政處分構成要件效力對民事法院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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