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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1年 [財稅法務] 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

第 三 題

三、丙就讀某市立國民中學 A 三年級,因遺失學生證而心情不佳,中午又因違反班規,累計計點有遭移送記警告之虞,丙被導師要求負責回收同學午餐未吃完之蘋果,與導師發生言語與肢體衝突,被導師帶至學務處。A 校之老師兼生活教育組長 B 拿事實陳述書給丙填寫,其間僅兩度查看書寫情況,即返回座位辦公,並未注意丙有其他異狀。丙以上廁所為由而獲准離開後,隨即走向行政大樓 4 樓陽臺,由欄杆爬上花臺,朝外坐在該處,適他班導師 C 經由同學告知而向前查看,C 與丙短暫交談並告知丙要小心,未待丙離開危險處所即轉身離去。丙隨後自 4 樓墜落,受有創傷性雙側肺部挫傷、右遠端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左脛腓骨骨折等傷害。A 校認為 B、C 教師對丙並無不聞不問未盡應注意義務之情形且已盡叮嚀及提醒之義務,並未違反教師法相關規定,亦無怠於執行維護學生安全之義務。丙之母親丁認為,B 與 C 教師均怠於執行教師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 A 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相關規定之作為義務,主張 A 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試評論兩者之看法。(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教師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6 款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教師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4 款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教師法第 32 條第 2 項 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9 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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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怠於執行職務」之不作為國賠責任。解題關鍵有三:第一,確認公立學校教師執行輔導管教職務屬行使公權力;第二,引述釋字第469號「保護規範理論」及「裁量收縮至零」之判斷標準;第三,將B、C老師面對學生情緒不穩及處於危險環境的消極行為進行涵攝,論證其是否違反作為義務,進而評論雙方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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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立學校教師執行輔導管教職務是否屬行使公權力?教師未積極防止處於高處危險之學生墜樓,是否構成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之「怠於執行職務」?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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